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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貧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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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在西元 2030 年前,消除所有地方的極端貧窮,目前的定義為每日的生活費不到 1.25 美元。
1.2在西元 2030 年前,依據國家的人口統計數字,將各個年齡層的貧窮男女與兒童人數減少一半。
1.3對所有的人,包括底層的人,實施適合國家的社會保護制度措施,到了西元 2030 年,範圍涵蓋貧窮與弱勢族群。
1.4

在西元 2030 年前,確保所有的男男女女,尤其是貧窮與弱勢族群,在經濟資源、基本服務、以及土地與其他形式的財產、繼承、天然資源、新科技與財務服務(包括微型貸款)都有公平的權利與取得權。
1.5在西元 2030 年前,讓貧窮與弱勢族群具有災後復原能力,減少他們暴露於氣候極端事件與其他社經與環境災害的頻率與受傷害的嚴重度。




      1.a.  

確保各個地方的資源能夠大幅動員,包括改善發展合作,為開發中國家提供妥善且可預測的方法,尤其是最低度開發國家(以下簡稱 LDCs),以實施計畫與政策,全面消除它們國內的貧窮。

1.b.依據考量到貧窮與兩性的發展策略,建立國家的、區域的與國際層級的妥善政策架構,加速消除貧窮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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