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 | 在西元 2030 年以前,以高於國家平均值的速率漸進地致使底層百分之 40 的人口實現所得成長。 |
10.2 | 在西元 2030 年以前,促進社經政治的融合,無論年齡、性別、身心障礙、種族、人種、祖國、宗教、經濟或其他身份地位。 |
10.3 | 確保機會平等,減少不平等,作法包括消除歧視的法律、政策及實務作法,並促進適當的立法、政策與行動。 |
10.4 | 採用適當的政策,尤其是財政、薪資與社會保護政策,並漸進實現進一步的平等。 |
10.5 | 改善全球金融市場與金融機構的法規與監管,並強化這類法規的實施。 |
10.6 | 提高發展中國家在全球經濟與金融機構中的決策發言權,以實現更有效、更可靠、更負責以及更正當的機構。 |
10.7 | 促進有秩序的、安全的、規律的,以及負責的移民,作法包括實施規劃及管理良好的移民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