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1 | 在西元 2025 年以前,預防及大幅減少各式各樣的海洋污染,尤其是來自陸上活動的污染,包括海洋廢棄物以及營養污染。 |
14.2
| 在西元 2020 年以前,以可永續的方式管理及保護海洋與海岸生態,避免重大的不利影響,作法包括強健他們的災後復原能力,並採取復原動作,以實現健康又具有生產力的海洋。 |
14.3 | 減少並解決海洋酸化的影響,作法包括改善所有階層的科學合作。 |
14.4
| 在西元 2020 年以前,有效監管採收,消除過度漁撈,以及非法的、未報告的、未受監管的(以下簡稱 IUU)、或毀滅性魚撈作法,並實施科學管理計畫,在最短的時間內,將魚量恢復到依據它們的生物特性可產生最大永續發展的魚量。 |
14.5 | 在西元 2020 年以前,依照國家與國際法規,以及可取得的最佳科學資訊,保護至少 10%的海岸與海洋區。 |
14.6
| 在西元 2020 年以前,禁止會造成過度魚撈的補助,消除會助長 IUU 魚撈的補助,禁止引入這類補助,承認對開發中國家與開發度最低國家採取適當且有效的特別與差別待遇應是世界貿易組織漁撈補助協定的一部分。 |
14.7 | 在西元 2030 年以前,提高海洋資源永續使用對 SIDS 與LDCs 的經濟好處,作法包括永續管理漁撈業、水產養殖業與觀光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