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1
| 在西元 2020 年以前,依照在國際協定下的義務,保護、恢復及永續使用領地與內陸淡水生態系統與他們的服務,尤其是森林、沼澤、山脈與旱地。 |
15.2 | 在西元 2020 年以前,進一步落實各式森林的永續管理,終止毀林,恢復遭到破壞的森林,並讓全球的造林增加x%。 |
15.3 | 在西元 2020 年以前,對抗沙漠化,恢復惡化的土地與土壤,包括受到沙漠化、乾旱及洪水影響的地區,致力實現沒有土地破壞的世界。 |
15.4 | 在西元 2030 年以前,落實山脈生態系統的保護,包括他們的生物多樣性,以改善他們提供有關永續發展的有益能力。 |
15.5 | 採取緊急且重要的行動減少自然棲息地的破壞,終止生物多樣性的喪失,在西元 2020 年以前,保護及預防瀕危物種的絕種。 |
15.6 | 確保基因資源使用所產生的好處得到公平公正的分享,促進基因資源使用的適當管道。 |
15.7 | 採取緊急動作終止受保護動植物遭到盜採、盜獵與非法走私,並解決非法野生生物產品的供需。 |
15.8 | 在西元 2020 年以前,採取措施以避免侵入型外來物種入侵陸地與水生態系統,且應大幅減少他們的影響,並控管或消除優種。 |
15.9 | 在西元 2020 年以前,將生態系統與生物多樣性價值納入國家與地方規劃、發展流程與脫貧策略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