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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正義與有利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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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大幅減少各地各種形式的暴力以及有關的死亡率。
16.2終結各種形式的兒童虐待、剝削、走私、暴力以及施虐。
16.3促進國家與國際的法則,確保每個人都有公平的司法管道。
16.4在西元 2030 年以前,大幅減少非法的金錢與軍火流,提高失物的追回,並對抗各種形式的組織犯罪。
16.5大幅減少各種形式的貪污賄賂。
16.6在所有的階層發展有效的、負責的且透明的制度。
16.7確保各個階層的決策回應民意,是包容的、參與的且具有代表性。
16.8擴大及強化開發中國家參與全球管理制度。
16.9在西元 2030 年以前,為所有的人提供合法的身分,包括出生登記。
16.10依據國家立法與國際協定,確保民眾可取得資訊,並保護基本自由。
       16.a.   強化有關國家制度,作法包括透過國際合作,以建立在各個階層的能力,尤其是開發中國家,以預防暴力並對抗恐怖主義與犯罪。

16.b.促進及落實沒有歧視的法律與政策,以實現永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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