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夥伴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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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
17.1  強化本國的資源動員,作法包括提供國際支援給開發中國家,以改善他們的稅收與其他收益取得的能力。
17.2

已開發國家全面落實他們的 ODA 承諾,包括在 ODA中提供國民所得毛額(以下簡稱 GNI)的 0.7%給開發中國家,其中 0.15-0.20%應提供該給 LDCs。
17.3從多個來源動員其他財務支援給開發中國家。
17.4

透過協調政策協助開發中國家取得長期負債清償能力,目標放在提高負債融資、負債的解除,以及負責的重整,並解決高負債貧窮國家(以下簡稱 HIPC)的外部負債,以減少負債壓力。
17.5為 LDCs 採用及實施投資促進方案。

技術
17.6

在科學、科技與創新上,提高北半球與南半球、南半球與南半球,以及三角形區域性與國際合作,並使用公認的詞語提高知識交流,作法包括改善現有機制之間的協調,尤其是聯合國水平,以及透過合意的全球科技促進機制。
17.7  使用有利的條款與條件,包括特許權與優惠條款,針對開發中國家促進環保科技的發展、轉移、流通及擴散。
17.8
在西元 2017 年以前,為 LDCs 全面啟動科技銀行以及科學、科技與創新(以下簡稱 STI)能力培養機制,並提高科技的使用度,尤其是 ICT。

能力建置
17.9   提高國際支援,以在開發中國家實施有效且鎖定目標的能力培養,以支援國家計畫,落實所有的永續發展目標,作法包括北半球國家與南半球國家、南半球國家與南半球國家,以及三角合作。

貿易
17.10   在世界貿易組織(以下簡稱 WTO)的架構內,促進全球的、遵循規則的、開放的、沒有歧視的,以及公平的多邊貿易系統,作法包括在杜哈發展議程內簽署協定。
17.11大幅增加開發中國家的出口,尤其是在西元 2020 年以前,讓 LDCs 的全球出口占比增加一倍。
17.12

對所有 LDCs,依照 WTO 的決定,如期實施持續性免關稅、沒有配額的市場進入管道,包括適用 LDCs 進口的原產地優惠規則必須是透明且簡單的,有助市場進入。
 

制度議題
政策與制度連貫
17.13提高全球總體經濟的穩定性,作法包括政策協調與政策連貫。
17.14提高政策的連貫性,以實現永續發展。
17.15尊敬每個國家的政策空間與領導,以建立及落實消除貧窮與永續發展的政策。                                                                

多邊合作
17.16

透過多邊合作輔助並提高全球在永續發展上的合作,動員及分享知識、專業、科技與財務支援,以協助所有國家實現永續發展目標,尤其是開發中國家。
17.17  依據合作經驗與資源策略,鼓勵及促進有效的公民營以及公民社會的合作。

資料、監督及責任
17.18

在西元 2020 年以前,提高對開發中國家的能力培養協助,包括 LDCs 與 SIDS,以大幅提高收入、性別、年齡、種族、人種、移民身分、身心障礙、地理位置,以及其他有關特色的高品質且可靠的資料數據的如期取得性。
17.19  在西元 2030 年以前,依據現有的方案評量跟 GDP 有關的永續發展的進展,並協助開發中國家的統計能力培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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